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不缴罚款不给检车 车主状告交管部门败诉
http://www.haozhai.com  文章来自: 新华网   2008-05-09 18:08:06
因不满检车和缴纳违章罚款“捆绑”进行,石家庄一位车主状告石家庄市交管局违法。石家庄市桥西区法院近日一审判决维持交管局处罚决定,驳回车主的诉讼请求。

  车主张继新是石家庄市一名律师,他到车管所检车时,被告知有两次电子警察违章记录未处理,需缴完罚款再检车,并给他出具了两份行政处罚决定书。这名律师为此提起诉讼,认为检车和缴纳罚款不应“捆绑”进行,请求法院撤销两份行政处罚决定书。

  张继新在诉状中称,2007年11月21日,他去检车时,被告知有两次电子警察违章记录未处理(分别是2005年10月19日和2006年6月8日两次在市内闯红灯),不能检车,而此前他并不知道自己违章了。但车管所告诉他,必须接受处罚,否则不给检车。而且当场以“不按交通信号灯规定通行”为由,给他出具了两份行政处罚决定书,给予各罚款100元、各扣3分的行政处罚。张继新只好于次日缴纳了罚款,他的车辆才通过年检。

  张继新在法庭上指出,《河北省实施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〉办法》规定: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……对违法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、驾驶人依法予以处罚的,应当在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,以邮寄等合法方式告知当事人。交管部门应就这两次违章在2005年11月3日前和2006年6月23日前通知他,但他根本没有接到通知。他认为石家庄市交管局的这种做法违法。

  石家庄市交管局代理人称,该局自2004年5月1日就开通了“石家庄市机动车驾驶人信息服务网”,对所有通过“电子警察”拍摄的机动车违法信息进行了告知,机动车所有人、驾驶人都可以通过该服务网和168信息台很方便地查到相关信息。

  张继新说,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》规定:对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的,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予以检验,任何单位不得附加其他条件。石家庄市交管局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。

  石家庄市交管局代理人辩称,公安部《机动车登记规定》有明确规定:机动车涉及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尚未处理完毕的,可以不予核发检验合格标志。

  桥西区法院查明,对机动车进行安全技术检验不是交管局的法定职责。市交管局用简易程序对张继新的交通违法行为进行处罚,符合公安部的《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程序规定》等的规定。以邮寄等方式告知当事人的办法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,张继新的交通违法行为发生在这之前,因此市交管局没有以邮寄的方式告知他不违法。对张继新提出的“市交管局在车辆年检过程中以先处理机动车违章为先置条件违法”的诉讼请求,法院不予支持。

  法院作出判决,维持市交管局作出的处罚决定书,驳回张继新的诉讼请求。张继新对此判决不服,表示将上诉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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